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9-18 17:53: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建全、蒋景申:
本院受理张彩玲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颍桥法庭开庭,如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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