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9-20 16:51:4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会普: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小姣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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