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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9-18 11:31: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顿变纷:

本院受理赵世博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顿变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世博2014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的抚养费19000元;2017年4月至12月共9个月,合计45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自2018年1月1日始,分别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直至其子十八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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