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肥城市万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学:
本院受理原告张车轮诉被告肥城市万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学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签证费103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收取原告费用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8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