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绍立:
本院受理原告方永生诉你与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永生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张绍立偿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利息贰万壹仟陆佰元整(自2015年12月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判令王建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