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创召: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安诉被告任创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任创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李国安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安负担5元,被告任创召负担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