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7-04 16:15: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林许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丹丹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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