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6-28 13:51: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浩杰:
本院受理原告郑亚锋诉你、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亚锋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4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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