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6-12 13:46:5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群涛

本院受理原告姚秋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秋娟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奥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年支付6000元,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支付价值20000元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四、诉讼费由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913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十二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