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群涛:
本院受理原告姚秋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秋娟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奥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年支付6000元,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支付;三、价值20000元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