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亚杰、田喜鹤、丁战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永刚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姚亚杰、田喜鹤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丁战峰为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