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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4-26 13:45:3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亚杰、田喜鹤、丁战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永刚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姚亚杰、田喜鹤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丁战峰为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727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十六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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