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淑萍:
本案原告李勤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50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勤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姚淑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勤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孙秀霞、姚淑萍负担4820元,由原告李勤涛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