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闫广胜:
本案原告贠才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37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闫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贠才斌借款本息186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闫广胜已支付的50000元在履行时一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贠才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告闫广胜负担3530元,由原告贠才斌负担1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