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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6-28 16:53:5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岗

本院受理寇改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定于2017年9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颍桥法庭开庭,如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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