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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1-22 16:53: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弆佚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占诉你与张琼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967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十二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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