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3-31 16:44:4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河南襄城县分公司诉你与王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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