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6-28 16:42: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郜金枝: 本院受理原告李艮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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