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会芳:
本院受理原告杜岭军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杜岭军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所建平房(位于丁营乡冯庄二组)4间共同分割;二、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所购置的广本亚歌牌小型轿车一辆共同分割;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