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旭垒: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辉诉你与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李红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永辉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你与李红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