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晓广:
本院受理原告任亚丽诉你与殷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亚丽借款164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64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