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潘涛:
本院受理原告邓红许诉你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9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红许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18000元本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多支付的92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被告李文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邓红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涛、李文龙负担250元,由原告邓红许负担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