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穆少勇、葛晓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穆少勇、葛晓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飞借款人民币4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75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多支付的46750元在履行时一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马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10元,由被告穆少勇、葛晓亚负担11000元,原告马飞负担21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