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永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振伟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