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6-05 16:00:2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贾臣柱:
本院受理原告连红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43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贾臣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红超人民币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贾臣柱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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