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晓柯: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李鑫飒与被告刘晓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鑫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