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许岗、师君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王许岗、师君红、库玄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颍桥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