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惠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银泉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归还4万元及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