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军伟、朱强垒:
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华义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超出部分22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7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