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二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晓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二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晓卫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6%,以2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5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3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武晓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郑二刚负担4000元,由原告武晓卫负担1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