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程飞飞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利息为77280元。现起诉共计:238280元。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诉讼费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