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闫广胜:
本院受理原告贠才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贠才斌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60000元(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及一年零八个月的利息。原欠息75000元减去2015年9月7日,还息50000元)下欠25000元,总计:本息下欠235000元。从2016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计算到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因诉讼支出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三、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