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田号兵:
本案原告张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18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向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田号兵负担3000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3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