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涛:
本院受理原告邓红许诉你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邓红许的诉讼请求是:一、要求被告潘涛偿还借款20000元整,被告李文龙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要求被告潘涛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月16日至被告偿还上述借款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李文龙为该笔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