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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3-03 16:39:4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库如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自民与诉你与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自民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决被告卢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利息36000元,及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利息7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8000元,以后利息按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库如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二、判令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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