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振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徐振伟要求你支付劳务费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11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