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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2-28 16:35:1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培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你归还借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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