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纪国停:
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定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年的土地承包费共计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