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国辉、冯航涛:
本院受理原告魏根木诉你们及杨本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魏根木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款日;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