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
本院受理原告苏延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金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延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延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李金镯负担4000元,原告苏延杰负担6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