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4-28 15:53:3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京京、曹攀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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