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常晓磊:
本案原告闫要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79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闫要甫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要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常晓磊负担2800元,由原告闫要甫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