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遂平县兰天纸箱厂: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德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遂平县兰天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德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58839.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358839.9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67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10390元,由被告遂平县兰天纸箱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