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郑旺根、赵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郑旺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61.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到还款之日止),被告赵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