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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4-05 17:27: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豪杰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阁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9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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