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勤涛诉你与孙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勤涛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姚淑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