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金镯:
本院受理原告曹会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金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会贞借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20元,支付令申请费1230元,共计4950元,由被告李金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