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俊卿、李贯松、林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拾万元,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