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鄢陵县公安局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襄城县人民法院、鄢陵县公安局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身份、暂住、住宿、外来人口登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下落等相关信息资料。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协助查询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下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
(一)人民法院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潜逃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控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建立联系人制度,案件承办人为该案联系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查询手续时,应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并确保联系人的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其车辆信息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其车辆信息通过公安网络发布通报,进行布控。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其车辆藏匿地点或车辆行驶轨迹后,应当予以控制,并及时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已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查找、扣押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其车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与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如遇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 鄢陵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