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该院执行工作,率先实现上级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实践,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执行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执行创新为为动力,以党建带队伍促执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铁腕执行,能执尽执;
(二)规避执行,既反又打;
(三)群策群力,协作配合;
(四)解放思想,打破藩篱;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六)规范执行,建章立制;
(七)执行公开,接受监督;
(八)文明高效,取信于民;
(九)干警清正,执行清明;
(十)因地制宜,良性循环。
第四条 目标任务
(一)2017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
(三)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执行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
(五)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有力。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替代执行机制,被执行人对执行义务确无履行能力,但在其他方面有能力、条件予以替代折抵。如被执行人能够给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被执行人承包、租赁的土地、房屋、设备的承包、租赁权,被执行人已担保、查封的宾馆、饭店、厂矿的经营权等,均可以一定期限和货币形式抵偿执行义务。
第六条 放水养鱼机制,各种经济实体、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暂无履行能力或只能履行一少部分,不能“竭泽而渔”,要“放水养鱼”,让他们“喘喘气”继续生产挣钱还债。可采取执行债权变成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债权注入被执行人的经济实体进行融资等。
第七条 分段执行机制,执行局设置“一科五组”,即综合科,预执行组、执行实施组、财产处置组、打击组、终结组,执行工作“流水线作业”。制定流程图,各个阶段定人员、定期限、定职责、定任务,某阶段做完后只要案未结,自动转入下一阶段,杜绝“抽屉案”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第八条 异地执行机制,该院执行局同时属中院执行局分局,两个分局之间交换执行案件。离婚、赡养、扶养、抚育、涉军、支付令、小额诉讼(1.5万元以下)和拆迁腾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类的案件由本地执行,其他一律异地执行。
第九条 审计执行机制,对一些涉府、村、组等案件,向审计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写明审计事项,目的和要求,从审计报告中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十条 见证执行机制,对一些疑难、复杂、信访、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负面反映执行行为等特殊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观执团、纪检监察人员、检察干警、媒体记者、知名人士、群众代表等见证执行工作,现场参与为主,也可阅卷、座谈,帮助执行。
第十一条 舆论执行机制,对在一些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居住、工作及在当地有名望的被执行人,通过张贴公告、散发传单、电视广播等,将被执行人不执行情况广泛传播,形成强大舆论,让周围群众出面谴责、举报、督促其执行。
第十二条 催告执行机制,将执行风险编成朗朗上口、便于传唱的《执行风险十本账》,执行强制措施归整为《执行惩戒措施二十条》印成《执行催告通知书》。审判庭在宣判时、执行人员执行时向被执行人发放,敦促其算好账,能执尽执,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十三条 救济执行机制,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困”案件,固定证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现状,协调司法救助基金、民政、劳动保障、住房及其他有政策性救济、扶持的部门等,对其予以金钱、物资、权益等多方面的帮助,促使执行终结。
第十四条 报酬执行机制,对一些申请执行人没有劳务需求,但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且无处务工的,法院为其寻找务工单位,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用工方协商后共同签订《报酬执行协议》,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直接交付法院或申请执行人。
第十五条 曝光执行机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报、电子屏、彩页等,建立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公布被执行人的头像、基本情况、执行标的、法律后果,督促执行。
第十六条 悬赏执行机制,对一些案件发布悬赏令,写明悬赏内容、接收人员及联系方式。同时,就悬赏范围、悬赏数额、悬赏认定、悬赏兑现、悬赏保密等作出规定。悬赏数额一般以每件500元为宜,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每件按1000元。
第十七条 假日执行机制,利用节假日、农忙季节等外出人员返乡高峰期出现的人好找、带回钱等大好时机,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装备,实行半军事化管理,重点在凌晨、中午、傍晚等被执行人吃饭、休息时间,出其不意控制拘传。
第十九条 财产报告机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八条提级执行机制,对少数涉及面大、基层法院执行困难的案件,书面报告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提级执行。
第二十条 律师财产调查机制,对一些需要深度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到期债权第三人的财产状况的,向律师发出《律师财产调查令》,由律师独立进行调查。视调查情况及结果,给予律师一定误工、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智慧执行机制,以“互联网+”执行为平台,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建立网上执行局、执行掌中宝、远程无线电子签章、“点对点”查控、执行指挥中心等“云执行”系统,传统的“跑断腿”变成现在的“科技风”。
第二十二条 阳光执行机制,建立法院政务网、手机客户端、执行电子信箱、自动查询仪、执行局二维码、执行电子屏、执行公告栏等执行公开平台,执行局概况、执行工作流程、执行人员信息案件办理情况、未结原因、办理计划等予以上传,特别是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网上公布,当事人自动上网浏览、或输入密码、身份证号查询及手机扫一扫,一目了然。
第二十三条 执行诚信机制,按执行人员、当事人分别制作《执行人员执行诚信承诺书》和《当事人执行诚信承诺书》,执行人员承诺拒绝吃请、受贿,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诚信执行;当事人承诺不托人说情、干预执行,不向执行人员送礼、送钱,不请或托人请执行人员吃饭、旅游及其他消费娱乐。执行人员、当事人在承诺书上签名,存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 清算执行机制,对被执执行的僵尸企业、濒临倒闭、资不抵债等企业,启动破产、强制清算等程序。剩余可供执行财产的予以执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予以终结。
第二十五条 退出执行机制,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等全面清查一遍,证据确凿、资料齐全。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听证会、座谈等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退出执行;以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立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网拍财产清零机制,网拍财产是常态,不予网拍是例外且经批准。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予以抵债。对第二次流拍的动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或依法不能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或依法不能抵债的,进行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且无法抵债的,予以变卖;变卖不成且抵债不能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是,对动产第二次流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第三次流拍,可尝试降价拍卖。
第二十七条 保全风险告知机制,立案、审判、执行实行“全院一盘棋”,立案、审判时考虑执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两大措施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笔录且随卷走。诉前、诉讼保全裁定由立案庭、审判庭制作,执行局负责执行,立审执无缝衔接。
第二十八条 群众评议执行机制,通过一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一阶段执行工作进行群众评议,内容涉及思想、纪律、作风、办案、业外活动、社会评价等,从中发现不足,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中立评估机制,对一些疑难、复杂、特殊、信访及有信访隐患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观执团成员、律师及司法工作者、退休政法干警、群众代表等,站在中立角度就该类案件的执行方法、方式、措施、风险、后果等进行评估,让双方当事人都知晓各自期待的利益底线,促使当事人和解、撤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等。
第三十条 保全担保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独特优势和行业资源,让其为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担保,解决一些申请人因找不到担保而无法保全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规避执行制裁机制,坚持“法院主导、社会参与、联合惩戒、促进执行”的方针,除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赋予执行人员的执行措施外,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3个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拒不执行的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公诉或自诉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明执行机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带着对当事人的感情、借助老百姓的智慧、运用老百姓的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执行人员撰写执行日志,取得当事人理解;发挥文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开展文化主题执行活动,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先进的法院文化有机结合,形成独特的执行文化。
第三十三条 执行监督机制,监督分内部、外部两套,内部监督由本院纪检监察室行使,采取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执行局兼职纪检副局长,参加、见证执行局的重要活动、会议及重大案件讨论、办理,实地监督。外部监督由检察院民行科行使,采取民行科在执行局设立执行检察监督室,进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执会商机制,审判庭在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对一些敏感、复杂、争议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作结论前与执行局进行会商,确保结论执行时在理解、操作上没有歧义,最大程度地利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考核机制,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委的“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委的“文明创建”考核,分门别类设定考核内容、考核细则、考核标准、考核运用,执行局参与考核,直接打分。重点考核万人成执率、执行结案率、执行和解率、执行到位率、执行信访率,以乡镇和县直单位为单元,县直不考核万人成执率。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