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常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闫要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闫要甫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利息37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