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
本案原告姚兵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24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金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兵雨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兵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姚兵雨负担180元,被告李金镯负担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